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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瀚鑫云科技有限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8-05 16:12 阅读()
【案情与裁判】
原告深圳市海豚汇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海豚汇沣公司)、深圳市吸无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吸无霸公司)为关联公司,共同使用X-REX(吸无霸)销售平台中的客户信息,经营除螨等服务。王某玲曾于2018年10月15日入职海豚汇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助理一职;焦某曾于2019年2月28日入职海豚汇沣公司,担任销售专员一职;刘某瀚曾于2019年3月4日入职海豚汇沣公司,担任销售专员一职。深圳星瀚鑫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鑫云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焦某,股东为王某玲、焦某、刘某瀚,经营范围为家庭除螨服务、除螨设备销售、室内外清洁服务、保洁服务等。
原告诉称:
1.被告王某玲、焦某、刘某瀚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共同设立了星瀚鑫云公司经营与其同业竞争的除螨服务,擅自获取、使用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向两公司客户提供除螨等服务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两公司的商业秘密;
2.被告刘某瀚使用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产品信息及订单信息与其客户洽谈并将海豚汇丰公司的名片与星瀚鑫云公司的订单一并提供给海豚汇丰公司客户,且利用上述信息发布朋友圈宣传星瀚鑫云公司,系故意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王某玲、焦某、刘某瀚、及星瀚鑫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深圳市市级报纸刊登澄清声明并保留七日,消除因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海豚汇沣公司、吸无霸公司造成的影响、共同赔偿海豚汇沣公司、吸无霸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7万元。星瀚鑫云公司、焦某、王某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瀚违反其向海豚汇沣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向星瀚鑫云公司披露及允许该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构成侵犯海豚汇沣公司的商业秘密。星瀚鑫云公司明知刘某瀚的违法行为,仍将其获取的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商业使用,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焦某、王某玲明知刘某瀚行为违法,仍允许星瀚鑫云公司使用其从刘某瀚处获取的客户信息,与星瀚鑫云公司、刘某瀚共同构成侵犯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商业秘密。刘某瀚在海豚汇沣公司任职期间,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为庆祝公司新事业部在南山桃园田夏金牛广场开张我也非常荣幸成为新事业部的负责人……”、“除螨一直是最专业的没有之一不仅是全国是全球(配有海豚汇沣公司相关培训照片)”的信息,在与相关客户微信聊天时,刘某瀚使用了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宣传文章、图片,而与相关客户签订服务订单时,订单上载明的主体却为星瀚鑫云公司,在个别服务订单上还附上海豚汇沣公司的名片,刘某瀚在实施以上行为时并未明确表明星瀚鑫云公司系海豚汇沣公司的新事业部,但刘某瀚实施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令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星瀚鑫云公司与海豚汇沣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整体性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混淆类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行为人使用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取的经营信息洽谈业务,实际以他人名义下单并由行为人或者该他人收款的行为属于以违反约定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人通过使用权利人的名片及宣传材料与客户洽谈业务,却以其自身名义与客户签署订单,其间虽未明确表明行为人与权利人的关系,但上述行为足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中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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