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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力绿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喜之郎集团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8-05 16:06 阅读()
【案情与裁判】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为“美好时光”商标的持有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包括腌制蔬菜、紫菜、蛋、牛奶制品等,目前仍在有效期限内。自2004年起,喜之郎公司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浙江卫视投放“美好时光海苔”商品广告。其注册的“美好时光Sweet Hour”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2月14日,喜之郎公司还获得了“包装袋(美好时光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现已过保护期;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美术作品“美好时光LOGO”“海苔外包装设计”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喜之郎公司。力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禧禧海苔”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喜之郎公司“美好时光海苔”商品相同的设计,即均以绿色为基色,以绿色、金色、橙色等为主色的色彩组合,配以金色边、长方形透明框的设计元素。
一审法院认定喜之郎公司“美好时光海苔”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予以保护。力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禧禧海苔”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喜之郎公司“美好时光海苔”商品相同的设计,使“禧禧海苔”包装装潢与“美好时光海苔”包装装潢在视觉上相近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将二者误认,或者认为两者具有某种关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对喜之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力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意见,并进一步指出:“美好时光”海苔商品的包装在长时间经营中确实有所变更,但体现包装、装潢的主要元素,即绿色底色上布满金黄色带状花纹、正面有一近似长方形的窗口、窗口中间位置标有“美好时光”、窗口左上方标有“喜之郎”标识,仅有细微变化,保持相对稳定的表现方式。经过被上诉人喜之郎公司长时间的经营、大规模的广告宣传,“美好时光”海苔商品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其包装、装潢与“美好时光”海苔商品也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当予以保护。
喜之郎公司在“美好时光”海苔商品上使用前述包装、装潢在先,并且该包装、装潢已具有特有性,蕴含着喜之郎公司的商誉、商品声誉。即使喜之郎公司享有的“包装袋(美好时光2)”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过保护期,并不代表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随意攀附该包装、装潢所承载的商誉。力绿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在海苔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对被上诉人喜之郎公司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述包装、装潢进行避让。海苔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空间很大,上诉人力绿公司关于行业内普遍采用深绿色包装的意见,无证据支持。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目前并无司法解释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对“知名商品特有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中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包装、装潢。所谓显著特征,是指经营者将包装、装潢长期稳定地用于自己的商品上而获得较强的显著性。在长期经营中,商品包装、装潢中主要元素未发生变更,且能够与产品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当予以保护。
商品包装、装潢既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又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并不影响权利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包装、装潢进行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同一客体受多种权利保护的现象十分普遍。当某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由于经营者在市场中长期稳定使用,形成了较强的显著性,该产品外观有可能成为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外观设计专利到期或无效后,该外观设计进入公共领域,人人都有使用的自由,但是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允许其他主体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将该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产品外观擅自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将导致对他人商誉的攀附,损害他人因诚实经营而取得的民事权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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