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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05319号“ANN ALEXANDER MOQVE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5 10:08 阅读()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宇坤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宇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1105319号“ANN ALEXANDER MOQVE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N ALEXANDER MOQVEEN”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服装;体操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第22351583号“ALEXANDER MCQUEEN”、第4822946号“MCQ ALEXANDER MCQUEEN”、第9590629号“MCQ ALEXANDER MCQUEEN”、第17414556号“MCQUEEN”、第13916975号“MCQUEE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靴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05319号“ANN ALEXANDER MOQVE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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