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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10288号“晋商票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3 17:16 阅读()
异议人:山西晋商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青文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晋商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青文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9510288号“晋商票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商票号”指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过滤嘴;卷烟纸”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683274号“晋商”、第35857594号“晋商传奇”、第35618363号“晋商之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香烟;香烟嘴;香烟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及文字构成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商品功能、特点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10288号“晋商票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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