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967481号“沃留言W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31 14:25 阅读()
异议人:哇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哇信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8967481号“沃留言W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留言及WO图形”指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培训”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7946774号和在先注册的第22438668号“WHATSAPP及图”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软件、即时通讯软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5497680号“WHATSAPP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438667号“WHATSAP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远程通讯服务、即时通信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43867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信息、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43866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殡仪、开保险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中“电话图形”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公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证明:异议人对“WhatsAPP logo”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人对此未能提供反证,我局予以采信。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已将该作品作为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在中国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中电话图形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WhatsAPP logo”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似的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67481号“沃留言W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