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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04471号“蚂蚁招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8 14:42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章银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银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004471号“蚂蚁招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招财”指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香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87117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20747939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熏香炉;化妆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04471号“蚂蚁招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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