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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88225号“SUPRE ENKI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3 10:46 阅读()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思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思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588225号“SUPRE ENKI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RE ENKI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香烟;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2865656号“SUPREM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4类“香烟过滤嘴;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及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88225号“SUPRE ENKI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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