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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90717号“抖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2 10:51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易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易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190717号“抖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020号“抖音”、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44375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并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90717号“抖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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