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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66287号“未名商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2 10:45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新财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新财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7166287号“未名商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未名商学”,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811号“末名”、第18584216号“未名湖”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运动场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侵犯其在先特有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66287号“未名商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