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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17866号“KZEN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2 10:45 阅读()
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金斗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金斗云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9517866号“KZE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ZEN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领带;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501号、第254897号、第256002号、第11669915号“KENZ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子;袜子;围巾;手套;服装带(衣服)”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17866号“KZEN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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