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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89552号“蒙莎贝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1 10:43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如发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如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289552号“蒙莎贝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莎贝拉”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6137号、第32426315号、第33706509号“蒙娜丽莎”,第1709591号、第33717722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吊顶板、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蒙莎贝拉”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89552号“蒙莎贝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