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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6574号“皋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1 10:38 阅读()
异议人:重庆皋邸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疾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客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皋邸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客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2116574号“皋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皋邸”指定使用在第37类“家具保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皋邸”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亦未能在能证明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所属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16574号“皋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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