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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16096号“JIN WAHLPR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0 15:04 阅读()
异议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廷旺
异议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廷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16096号“JIN WAHLPR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JIN WAHLPRC”,指定使用于第8类“剃须刀;烫发钳;卷发用手工具;刮胡刀片;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剪刀;手动的手工具;卷睫毛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3711号“WAHL”、第18393199号“WAH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剃刀盒;修指甲成套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刀片(手工具);刮削刀(手工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WAHL”,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16096号“JIN WAHLPR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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