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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45029号“宜沫EM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0 11:12 阅读(

  异议人:伊莫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驰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莫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驰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245029号“宜沫EM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沫EM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越野滑轮;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33267号“EMOJI”、第1253762号“EMOJITOWN”、第1290028号“EMOJIPLANET”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视频游戏设备;玩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45029号“宜沫EM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