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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9916号“优7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9 16:25 阅读()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巨久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巨久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679916号“优7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7库”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282337号“优库”、第6504317号“优酷”、第6504313号“优酷YOUKU COM”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演员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特点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128436号“优酷商城”、第31430135号“优酷体育”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79916号“优7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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