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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66656号“优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9 15:06 阅读(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喜威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喜威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38366656号“优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酪”指定使用于第40类“布料边饰处理;织物定型处理”、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24152号、第13415461号、第28685518号“优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测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66656号“优酪”商标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羊毛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服装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