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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41814号“盼盼智能家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6 14:42 阅读(

  异议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盼盼新风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智能系统分公司
  异议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盼盼新风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智能系统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0341814号“盼盼智能家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盼盼智能家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794738号“盼盼PANPAN”、第647663号“盼盼PANP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保险柜;防盗门”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其注册并使用在“防盗门”商品上的“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盼盼”,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时间记录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等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41814号“盼盼智能家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