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5618764号“OGG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6 14:45 阅读(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志祥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志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5618764号“OG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GGO”指定使用在第9类“收银机;尺(量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39996号、第10535258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钱点数和分检机;量具”等,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MP3播放器”等商品上注册的“OPPO”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OPP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618764号“OG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