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9807717号“PULS O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6 10:56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甲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甲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9807717号“PULS 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ULS 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389235号、第13573302号“ONEPLU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07717号“PULS O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