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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94504号“正大膳食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3 17:38 阅读()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食源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食源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36494504号“正大膳食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正大膳食源”,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淇淋凝结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315号“正大”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粉及谷类制品;咖啡;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正大”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94504号“正大膳食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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