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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70312号“多玛 D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1:35 阅读()
异议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许兴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兴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470312号“多玛 D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多玛 DM”,指定使用于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31679号“D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70312号“多玛 D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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