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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53501号“BOSSLAD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30 13:56 阅读()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道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道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6353501号“BOSSLA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SLAD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综艺表演”。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49455号“BOSS”,第1794508号、第11049456号“BOSS HUGO BOS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文体活动;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BOSS”,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动物训练”服务上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认,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53501号“BOSSLAD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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