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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65186号“液态创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10:08 阅读(

  异议人:幻想之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州市乾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幻想之水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乾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6065186号“液态创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液态创想”,指定使用于第3类“古龙水;化妆品;香水;浴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1373913号、第1383760号“LIQUIDES IMAGINAIRES”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52858号“LIQUIDES IMAGINAIRE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液态创想”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65186号“液态创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