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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65713号“火桐 HOO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19 09:46 阅读(

    申请人:杭州木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5713号“火桐 HOO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702640号“HOLTON”商标、第21580185号“HOORON及图”商标、第879428号“HORTON”商标、第5404177号“HOSTON”商标、第1762025号“好事中 HO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火桐 HOOTON”与引证商标五“好事中 HOSTON”虽然英文字母部分较为近似,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汉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火桐 HOOTO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