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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王老吉”商标侵权案发回重审
发布于 2020-02-13 14:42 阅读()
2014年5月,广药集团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 2012年5 月19日期间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要求赔偿10亿元。2015年1月,广药集团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该期间经济损失人民币 293015.55 万元。
2018年7月,广药集团公告了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六家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440,557,200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692,577.5 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2018年7月25日,加多宝在官网上发声明称不服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7月1日,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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