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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类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及其权利归属的认定

发布于 2021-08-05 09:27 阅读(

《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共102集)系由著名学者曾仕强先生讲述,曾仕强先生长期致力于研究和传播中华文明,其所著作品深受海内外欢迎。
 
 
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良心网公司)主张其依法取得了上述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良心网公司发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PPTV视频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应用中提供了《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视频(共102集)的观看服务。良心网公司认为,聚力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聚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 
 
良心网公司经过授权获得了《易经的智慧》第1集至94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易经的智慧》第95集至102集系良心网公司出品,其上述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聚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PPTV视频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应用中提供涉案视频的观看服务,该行为侵害了良心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聚力公司赔偿良心网公司经济损失160 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
 
 
 
聚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改判驳回良心网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包括:涉案视频的摄制过程中不存在摄制角度的选取、技巧的变化或情节的安排,不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应属于录像制品,而非类电作品;即使良心网公司取得了曾仕强的授权,其亦仅取得了涉案视频第1集至第94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享有第95集至第102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视频(共102集)摄制、录制的对象为曾仕强先生讲述的《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共102集),此系列讲座本身构成作品,良心网公司自曾仕强先生处继受取得了上述讲座第1集至第94集的著作权,有权对该部分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视频(共102集)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上述视频系由良心网公司制作,良心网公司作为录像制作者亦有权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二审法院对聚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由此可见,类电作品的本质在于画面、声音的衔接,并通过画面、声音的前后衔接表达精神内容。
 
 
 
类电作品的独创性主要并最终体现在画面的衔接与声音的衔接上,包括画面内容的选择、光线的明暗、角度和色度、镜头的切换,以及对所摄制画面的剪接等方面。
 
 
 
能够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应在画面、声音的衔接等方面反映摄制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而以机械方式录制他人的现场讲座、表演等则形成录像制品。在录制过程中,对机位的设置、场景的选择、镜头的切换等只进行了简单的调整,或在录制后只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的剪接等,不影响对其为录像制品的认定,即对创作高度较低,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成果,不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认定类电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同时,不影响根据权利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对摄制或录制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
 
 
 
本案中,《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视频(共102集)本身构成作品,双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但针对《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视频(共102集)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以及良心网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良心网公司制作的《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视频(共102集)创作高度较低,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不宜将之认定为类电作品,应作为录像制品进行保护。但是,法院对上述讲座视频系录像制品的认定结果,并不影响良心网公司作为继受取得著作权人,对曾仕强先生讲述的《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作品(第1集至第94集)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良心网公司作为作品《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第1集至第94集)及录像制品《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视频(共102集)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所述,聚力公司的上述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关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典型意义 
 
讲座类视频本身可能构成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应结合视频画面内容的选择、光线的明暗、角度和色度、镜头的切换、画面的剪接等对其独创性高度进行综合判断。
 
 
 
但这一判断并不影响对该视频摄制或录制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即应对摄制的成果与摄制的对象进行明确区分,分别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再对其权利的归属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