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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视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于 2021-08-05 09:58 阅读()
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梨视公司)诉称,其为短视频《大爷当街狂跳鬼步舞,杀乌鸡杀乌鸡》的权利人。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络平台的用户“葡萄没有架”未经原告许可多次发布了侵权短视频,原告发现后通过网络举报、书面函件等方式要求被告进行处理,但被告收到通知后并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及合理费用1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涉案视频的权利人;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被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涉案视频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也没有对涉案视频进行选择、编辑或推荐,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被告在网站上设置了侵权投诉渠道,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没有行使法定的通知义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怠于对发布多次侵权短视频的用户采取必要的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新梨视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
字节跳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新梨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上诉理由为:1.新梨视公司未就涉案视频向字节跳动公司作出过有效通知。其虽对用户“葡萄没有架”进行投诉,也不能认定字节跳动公司能够预见该用户会继续发布侵权视频。字节跳动公司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主观上无过错。2.字节跳动公司在未收到有效通知的情况下仍有所作为,根据平台规则对用户“葡萄没有架”进行了相应处理,尽到了管理责任,未怠于对用户“葡萄没有架”采取必要措施,不存在过失。3.新梨视公司投诉的是用户,目前法律及相关条例没有规定对于具体用户投诉的处理流程和时间,一审判决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4.一审判决金额过高。5.字节跳动公司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在无法准确判断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侵权、哪些内容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对用户进行封禁,将极大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对用户的处理限度方面不仅要考虑对权利人的保护,还要综合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空间的自由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字节跳动公司在接到三次投诉通知后,根据通知的内容应当知道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利用其网络服务重复侵害同一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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