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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国宴"商标被否,一审认定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0-02-13 14:38 阅读(

近日,贵州茅台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后茅台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但法院一审宣告不予支持。贵州茅台自1915年至今,共获15次国际金奖,连续五次蝉联中国国家名酒称号,可谓是货真价实的“国酒”,但为什么申请商标没有通过?

首先,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定,“茅台国宴”中的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头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重大宴会,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再次,茅台集团不服此决定,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茅台多次使用在国宴上,有较高知名度,但其申请的商标中直接写明“国宴”,易误导公众认为其旗下相关产品均为国宴专用酒,同时如果注册通过,也会对其他同类经营者有失公平,一定程度上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被告属合理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规定,原告茅台集团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请求。

在此,小编也整理了一些关于注册申请商标的相关知识。

一、申请商标时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和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合伙人的身份证和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等。如果提交商标注册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生申请,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不得使用有关国家,政府,军队,红十字等相同或近似的图案,也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具有欺骗性,败坏社会风德,缺乏显著特征的文字或图案。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商标法》规定: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