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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授权了为什么还会被异议
发布于 2021-06-24 09:47 阅读()
欧洲专利异议通常由一个三人异议组进行审理。异议书一开始就通知专利权人,在进行可受理性审查后,EPO会设定一个四个月的期限,请专利权人在此期间就异议提出答复意见。这四个月的期间可以延长。
该最终期限并不具有致命性,因为不提交任何答复意见不会自动导致专利的撤销。无论如何,EPO会自主审理该异议并根据异议人和专利权自提出异议起所提交的任何材料做出一个裁定。
然后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会通知给异议人,在此后并没有一个真正确定的程序。如果双方愿意,异议组可以在这次通知后很快做出直接的裁定。
因此,作为一项预防措施,异议人或权利权人应该在提交第一次材料时要求一次听证会(口头程序),以防异议组做出不利于他的裁定可能。但是,EPO通常会要求各方以EPO认为必要的程度和份数进一步提交材料,使其能对案件形成初步意见。
每一方都应有同样次数的机会提交意见和进一步的论据以便对以前的材料进行补充。
在某一时间,EPO通常会发出一份没有约束力的初步意见,使当事人了解EPO如何看待其各自论据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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