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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64674号“Bada na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22 15:15 阅读()
申请人:凯慕艾兰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64674号“Bada na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11207号“BADANAMU LEARN AND PLAY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已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案件审结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书及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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