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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十几年的商标被无效了

发布于 2020-07-14 15:06 阅读(

娃哈哈集团花了十几年配备了4件“龙井”商标,却频频被无效宣告。“显著性”成重要原因。
注册商标频频被无效
 
2005年,娃哈哈集团推出了一款名叫龙井绿茶的单品,上市第一年,便以“娃哈哈茶饮料,不用沏的龙井茶”广告定位,不但成为年轻消费者追逐的对象,甚至还获得了众多中年消费者地青睐,迅速风靡了茶饮料市场征服了千千万万的消费者。如今,娃哈哈龙井绿茶,以“天堂水,龙井茶”的口号,日益成为全国消费者品味中国茶文化的载体。
在品牌保护方面,截至目前,娃哈哈名下共有4件“龙井”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0类(食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其中2件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其余的2件为自主注册。
其中娃哈哈集团注册的“龍井”商标一路坎坷。
 
2012年9月,娃哈哈申请注册了第11490553号“龍井”商标。
2014年2月注册成功,核准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 矿泉水(饮料); 苏打水; 无酒精饮料; 汽水; 果昔; 植物饮料; 豆类饮料; 饮料香精等商品上。
2018年8月,有人对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2016年05月11日,该商标被无效成功,娃哈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后依然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直到近日,该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娃哈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定:
 
1.“龍井”商标中的“龍”是“龙”字的繁体,“《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
 
2.“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
 
3.“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的产地、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
“龙井”作为一种描述性词汇,属于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若被娃哈哈公司独占使用,将会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最终,“龍井”商标依旧被无效。
 
“显著性”是商标标配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属性。据知识产权专家介绍,缺乏显著性已经成为商标驳回和无效的重要原因,每年有上万个商标因此丧失权利。
若商标名字为臆造性词汇,如腾讯、阿里等名字,商标就会具备较高的固有显著性,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较高;若商标原有显著性很弱,但是商标已经被持续的使用宣传,具备了相应的知名度,此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亦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
总之,企业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应该尽量让商标具有独特性。同时在注册前做好商标近似查询工作,尽早获知商标注册成功率,从商标命名、商标设计等多个方面去规避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