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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76651号“鲁班窗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0:47 阅读(

  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静
  委托代理人:优亿企(宁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576651号“鲁班窗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窗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固化剂;工业用明胶;氯丁胶;增塑溶胶;工业用树胶(黏合剂);裱墙纸用黏合剂;冶金黏合剂;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墙砖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32578号“窗友”商标、第13408934号“窗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聚氨酯;工业用阿拉伯树胶;混凝土凝结剂;贴广告用粘胶;有机硅树脂;聚醋酸乙烯乳液;修补破碎物品的粘合剂;非文具、非家用胶水;皮革粘合剂;粘胶液”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汉字“窗友”,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76651号“鲁班窗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