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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69283号“美博雅MEIBO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6 15:0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宁波博时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宁波博时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569283号“美博雅MEIBO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博雅MEIBO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除草机;空气冷凝器;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磨粉机(机器);包装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31600号“博雅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喷雾机;机械化牲畜喂食器;脱水机(造纸工业用);印刷机器;起绒毛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69283号“美博雅MEIBO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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