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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34078号“FWH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4:06 阅读(

    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富华车桥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富华车桥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5234078号“FW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WHA”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轴;毂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472886号“FUW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汽车车身”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车轴”商品上的“FUW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34078号“FWH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