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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74555号“黔中四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7:06 阅读(

  异议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艾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艾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774555号“黔中四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中四季”指定使用于第33类、第39类、第43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39类“运输;机动车辆出租”、第43类“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91号、第1406872号“四季”、第1397771号、第793961号“FOUR SEASON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车辆租赁;船只出租;巡航安排”、第42类“旅馆;疗养院(非医疗);饭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酒店”等服务上的第793961号“FOUR SEASONS”、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74555号“黔中四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