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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70695号“JEANMISHEL BY BEAUT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1 17:26 阅读()
异议人:陈艳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荣强
异议人陈艳对被异议人王荣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770695号“JEANMISHEL BY BEAU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ANMISHEL BY BEAUT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牙膏;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66711号“JEAN MISHE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牙膏;洗发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JEAN MISHEL”,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70695号“JEANMISHEL BY BEAUT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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