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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21220号“SOULW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0 16:47 阅读(

  异议人:汕头灵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意笔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汕头灵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意笔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021220号“SOULW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ULWING”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26881号“SOUL WI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人体模型;木、蜡、石膏或塑料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21220号“SOULW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