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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27076号“大于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0 16:42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127076号“大于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于号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95275号“大鱼”商标、第22924456A号“大鱼快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81601号“大鱼号”商标、第28561344号“大鱼号及图”商标、第23017789号“大娱鱼”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27076号“大于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