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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相关词汇的商标注册如何审核的
发布于 2021-11-06 13:46 阅读()
一、包含汉字“佛”的商标
佛教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常见的主要宗教之一。汉字“佛”一般被视为“对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的简称”。包含“佛”字的商标是否能够注册要看具体的商标构成和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具体项目。
(一)包含“佛”字的外文音译商标,如果文字整体组合没有突出“佛”字宗教含义的,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依据目前的商标审查实践,包含“佛”字的外文音译,有很多被接受的先例,如在《第45418471号“布拉佛-格兰威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在《第43931198号“洛克人与佛鲁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二)包含“佛”字的中文臆造词可能会被驳回
如果申请人将“佛”字和其他汉字组合成中文臆造词,则可能会被驳回。如在《第41871720号“佛贝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含有汉字‘佛’,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第41460687号“佛子湾 FO ZI W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含有‘佛’,为佛教用语,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宗教场所的名称
宗教场所是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其场所名称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现实中,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名称词汇的商标被驳回的几率很大。
(一)直接指向宗教场所名称的商标可能会被驳回
常见的宗教场所的名称中,寺、庙、庵等汉字具有较强的宗教指向性。包含上述汉字的商标,除非申请人本身是宗教机构或组织,否则可能会被驳回。
在《第46398698号“司农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尽管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司农寺’具有其他含义,和宗教名称并无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定:“申请商标中含有‘寺’,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在《第47253422号“白庙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虽然申请人主张“白庙”是当地的地名,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定:“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庙’,通常为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商事活动中,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在“神庙逃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1]中,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中)‘神庙’具有庙宇、寺院等含义,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磁盘;光盘’等商品上,容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共文化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
《第48751371号“沙塘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庵’为宗教场所,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36602841号“鸦鼓神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尽管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为‘神鸦社鼓’识记来源于辛弃疾《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中‘可堪回首,佛狸祠下,一片神鸦社鼓’,与日本的神社没有任何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可被识读为‘鸦鼓神社’,‘神社’是日本神道教祭神的场所,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二)整体含义可以和宗教场所名称区分的商标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虽然包含宗教场所名称的汉字,但是整体可以和宗教场所名称区分的商标,有可能被核准。
在《第29741949号“小庙子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小庙子村’整体有别于佛教活动场所‘庙’的含义。整体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第23016919号“山里寺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虽然包含‘寺’字,但整体组合不易被认知为与宗教场所或宗教活动相关,用作商标不致造成不良影响。”
在第37536488号“祖庵家菜”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判决[2]中,法院认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庵’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祖庵’系历史名人美食家谭延闿的字号。诉争商标中虽然含有‘庵’字样,但‘祖庵家菜’整体与宗教场所名称差别较大。‘祖庵’有历史名人字号的含义,该文字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三、和宗教相关的常见中文词汇
一些宗教词汇已经成了日常生活语言的一部分。这些词汇虽然最初来源于宗教,随着日常生活中被大量使用,其宗教含义已经逐渐淡化,人们往往不会直接将其与宗教直接联系,被泛化使用的宗教词汇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判定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但审查实践中,即便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宗教词汇,仍然难以被核准注册。例如:某知名电商企业申请了“达摩院”、“罗汉堂”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尽管申请人在复审中主张相关词汇已经泛化或者提供了相关宗教机构的同意其注册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8)项的内容予以驳回。在《第36817391号“达摩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的文字‘达摩院’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佛教用语‘达摩’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第42026934号“罗汉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罗汉’为‘阿罗汉’的简称,是佛教偶像‘释迦牟尼’的十种称号之一,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之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随着残疾人节目《千手观音》在春节晚会的播出,中国公众对于“千手观音”一词已经非常熟知。“观音”即“观世音菩萨”,是佛教菩萨名,是我国公众熟悉的佛教宗教偶像,具有明显的宗教性质。但是“千手”一词的宗教含义并不明显。不过即便如此,“千手”一词作为商标仍然可能会被驳回。在《第50057287号“千手妈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中‘千手’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
除了佛教的宗教词汇,对于我国本土宗教的词汇的保护也非常重视。比如“财神”一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一般公众也不会将其与特定宗教相联系。但是将其作为商标申请,仍然很可能被予以驳回。例如在《第39040509号“财神爷CAISHEN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由‘财神爷’文字及拼音构成,‘财神’作为道教神明,若申请人将‘财神’的称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民间信仰相联系,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不过“财神”一词确已泛化,一般公众在看到“财神”一词时往往不会和“道教神明”相联系。这一观点也反映在《第45598795号“包掌上财神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文字‘财神’,但财神作为道教神明已经逐渐泛化,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民间信仰相联系,且其封建迷信色彩不浓,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有一些常见的词汇具有特定的宗教含义。虽然这种宗教含义可能不为大多数公众所熟知,但是只要基于宗教人士的认知具有明确的宗教含义,该词汇则会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在“泰山大帝”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行政判决书》[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有部分书籍、新闻报道和论文中提及‘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为‘泰山大帝’。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泰安市道教协会也出具说明证明‘泰山大帝’系道教神灵的称谓,他们的认知本身即是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因此,‘泰山大帝’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在该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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