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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富”商标被判赔偿100万

发布于 2021-11-05 13:26 阅读(

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世纪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进入中国后,南社布兰兹公司将“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其长时间、大范围、持续地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南社布兰兹公司因认为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声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告的被诉侵权商品瓶身、瓶盖上的“Penfunils”标识与原告的第8376485号“Penfolds”和第861084号“PENFOLDS”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的商标从文字组合、排列、发音上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同时,“Penfolds”的中文名称“奔富”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诉侵权“奔富”标识与其文字组合、排列、发音上均相同,构成相同商标。被告对“Penfunils”及“奔富”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华夏庄园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本案另一被告杭州正声公司进行销售,可见被告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861084号“PENFOLDS”、第8376485号“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此外,正是由于“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了案外人的恶意抢注。2011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南社布兰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目前,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的“奔富”商标已注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