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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87932号“REDEAG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1:07 阅读(

  异议人: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大红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大红鹰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大红鹰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州大红鹰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39887932号“REDEAG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DEAG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地漏;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水冲洗设备;坐便器;照明器械及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设备用水管;燃气炉;沐浴用热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96998号“大红鹰 DAHONGY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燃气炉;水分配设备;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可翻译为“红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翻译、摹仿,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87932号“REDEAG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