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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16716号“焰火全球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7 10:18 阅读()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浏阳市吉腾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浏阳市吉腾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616716号“焰火全球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焰火全球通”,指定使用于第41类“现场表演展示;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0971号“全球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收费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的“全球通”商标曾获《商标法》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关联度较低,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16716号“焰火全球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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