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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51767号“曼仪芬 MANYIF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1 14:39 阅读(

  异议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静玲
  异议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静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451767号“曼仪芬 MANYI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仪芬 MANYIF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去渍剂;牙膏;香;抛光制剂;洗面奶;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12424号“曼妮芬 MANIFORM”商标、第13712930号“曼妮芬”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护发素;洗面奶;指甲油;洗衣剂;浴液;牙膏;香水;鞋油;洗发剂;洁肤乳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内衣”商品上的“曼妮芬 MANIFORM M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51767号“曼仪芬 MANYIF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