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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13970号“和玛鲜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1:03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亚信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亚信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713970号“和玛鲜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玛鲜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未加工木材、谷(谷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第26410237号“盒马鲜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玉米、植物、活动物、活鱼、虾(活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商标,第22875582号、第16702258A号“盒马”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本案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给予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13970号“和玛鲜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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