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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62893号“故宫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发布于 2021-10-18 09:07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1日,故宫博物院(以下称原异议人)对四川故宫御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1062893号“故宫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原异议人称:“紫禁城”“故宫”为明清两朝帝王的驻地,具有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被异议商标“故宫红”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且被异议商标与我国政府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高度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10日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情解析
本案结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故宫”泛指旧时朝代的皇宫,特指北京紫禁城故宫。北京故宫作为明清两朝皇宫,在1961年3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全国和世界范围内都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异议人作为北京故宫的直接管理和保护单位、作为综合性国家级博物馆,多年来为国内外游客及各国首脑、贵宾提供宫廷文物展示、文物收藏、文物和古建筑研究与修复、旅游资源开发等服务。“故宫”一词已在公众心目中与原异议人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虽然四川某酒业公司曾在“酒”商品上获准注册了“故宫及图”商标,但本案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指定颜色、图文组合方式等方面均与其有明显改变,并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同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四川某酒业公司后续还申请了“故宫太和殿”“故宫养心殿”“故宫文华殿”等系列商标,均与故宫博物院的宫殿名称相同,四川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上述系列商标明显具有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与作为国家级博物馆的原异议人产生关联的主观目的,在客观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的情形。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故宫红”与“故宫”高度近似,且其后续还申请了“故宫太和殿”等与故宫博物馆内宫殿名称相同的系列商标,具有误导公众的主观目的,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对于带有投机心理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制止,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遏制不良风气,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护公众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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