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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28409号“德约科维奇DJOKOVI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10:33 阅读()
异议人:诺瓦克•德约科维奇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润兴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瓦克•德约科维奇对被异议人深圳润兴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628409号“德约科维奇DJOKOV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约科维奇DJOKOVIC”指定使用于第11类“LED灯具;LED灯泡;卤素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222716号“NOVAK DJOKOVIC”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和照相机套”、第14类“首饰和新奇首饰”、第16类“纸和纸板制品”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等对异议人的介绍,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等国内知名媒体发布的关于德约科维奇的报道及文章,2008年德约科维奇参加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报道,2008-2019年间德约科维奇获得劳伦斯世界体育奖及提名,商业代言宣传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诺瓦克•德约科维奇(NOVAK DJOKOVIC)先生为知名网球运动员,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其姓名相近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28409号“德约科维奇DJOKOV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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