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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21-10-14 09:26 阅读(

 
案情摘要
 
 
原告:刘某某
 
被告:周某某、湖南广播电视台等
 
 
 
2011年1月,原告刘某某(笔名南嫫)创作并出版反映官场腐败的独创长篇小说《暗箱》。小说《人民的名义》由被告周某某创作,并于2017年1月出版发行,由该小说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编剧为被告周某某等二人,出品单位为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等。据介绍,自开播以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网络总播放量破19亿次,市场占有率突破25%,网络点击量高达220亿,周某某版税收入14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周某某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故意剽窃了原告的长篇小说《暗箱》的作品内容、结构、人物、情节、细节,进行肆意改编和嫁接演绎,并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同时还对原告作品续集的创作和出版销售造成了实质性妨碍和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财产上的巨大损失。其余七被告作为出品单位应当连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遂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消除侵权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20万元。
 
 
 
八被告共同辩称,被告作品《人民的名义》与原告作品《暗箱》在作品主线、核心事件、叙事结构、故事桥段、人物关系设计、人名、暗扣等方面均不同,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在文学作品中,表达不仅体现在文字上,也体现在作品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作者对素材、情节等的设计、编排和取舍,同时还要排除公有领域的内容及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经比对,原、被告作品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害其作品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热门小说、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引发热议,本案涉及知名反腐作品《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问题。本案在近4万字的判决中详细论述了题材类似的小说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通过整体结构、作品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等比对后,认定涉案小说《人民的名义》及同名电视剧与原告小说《暗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获评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入选2019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判决文书荣获2020年度上海法院“100篇优秀裁判文书”。中国教育电视台针对本案制作了专题节目《热播剧侵权官司》于2020年1月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