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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85113号“关勇奇帝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3 10:21 阅读()
异议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关帝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稻花香集团对被异议人山西关帝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3885113号“关勇奇帝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关勇奇帝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纸板制盒”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上的商品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289号“关公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汽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85113号“关勇奇帝传”商标在“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烧酒;食用酒精;黄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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