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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088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2 15:32 阅读(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永奎
  委托代理人:永嘉百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永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104088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1397号、第3217077号、第3170091号、第3512096号“图形”、第628220号“啄木鸟”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088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