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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2964号“稻芘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10:37 阅读()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绥化市信源米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绥化市信源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322964号“稻芘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芘香”指定使用于第30类“玉米面(食品用);玉米淀粉(食品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25846号“稻花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醋;醋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白酒”等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能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22964号“稻芘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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